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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军队国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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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3章 军队国家化 (第3/3页)

议员於第一次选举後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

    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州长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

    凡年龄未满成年,或未取得大汉合众国公民资格,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大汉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长无投票权。参议院应选举该院的其他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执行大汉合众国总统职务时,还应选举临时议长。

    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在末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

    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大汉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

    第4条

    各州州议会应规定本州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举时间、地点及程序;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变更此种规定,惟有选举议员的地点不在此例。国会应至少每年集会一次,开会日期应为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一,除非他们通过法律来指定另一个日期。

    第5条

    参众两院应各自审查本院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本院议员的资格,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可以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以一天推一天地延期开会,并有权依照各该议院所规定的程序和罚则,强迫缺席的议员出席。

    参众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处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院的议员。

    参众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录,并经常公布,惟各该院认为应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两院议员对於每一问题之赞成或反对,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议员请求,则应记载於议事记录内。

    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一议院未得别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迁往非两院开会的其他地点。

    第6条

    参议员与众议员得因其服务而获报酬,报酬的多寡由法律定之,并由合众国国库支付。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以及扰乱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该院会议及往返各该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权;两院议员在议院内所发表之演说及辩论,在其它场合不受质询。

    参议员或众议员不得在其当选任期内担任大汉合众国政府任何新添设的职位,或在其任期内支取因新职位而增添的俸给;在大汉合众国政府供职的人,不得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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